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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0-02-01 15:36:00   来源:
四平经济开发区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告

各企(事)业、全区广大群众:  

为全力维护我区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有效遏制疫情在全区发生和扩散,根据国家、省、市部署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告如下:

一、20191220日后,从武汉返回我区的所有人员(学生、务工、旅游、探亲、访友、公务出差等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有过密切接触的),应主动到当地乡镇、街道、社区进行登记、检测体温。未发热的,应当按照要求不外出,居家隔离14天。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发热、咳嗽、乏力等)的,请与四平市传染病医院、四平市中心医院联系进行救治处理,同时向开发区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二、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个人防护,如需隔离观察的,应当主动配合定点收治医院做好隔离观察工作。其他涉及接触相关人员,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和医疗机构做好追踪排查工作。对刻意隐瞒、拒不配合造成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区内企业职工应取消近期到武汉和其他疫情发生地的旅游、走亲访友等行程。

四、广大人民群众、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组织、承办和参加群体性聚餐。严禁任何餐饮单位和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已经订餐的应尽快取消或延期举办;严禁在疫情防控期间操办任何酒席。

五、取消春节期间全区范围内各类大型活动,文化活动一律取消。严禁疫情防控期间组织任何聚集性活动,严禁疫情防控期间举办任何赛事。

六、区内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消毒执行情况,接受市民监督。

七、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抓好自行排查,填报排查统计表实行日报告制度,发现情况及时主动向经济开发区相关部门反映,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八、广大群众应不信谣、不传谣。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终止时间由经济开发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公告。

经济开发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1884444699913634346060

工业企业疫情防控工作联系电话:13844400042

工地与商贸企业疫情防控工作联系电话:

13904345977(工地) 13404346333(商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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